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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家法律思想简述

道家法律思想简述

孙荣杰 扬州

道家,又称道德家,是一个以“道”为思想体系核心的学派。 司马谈在《六家要义论》中写道:道家“艺以虚无为本,以从众为用”。 也就是说,道家主张以“无”为宇宙本体,以顺应自然为最终归宿。 先秦道家以老子、庄子为代表。 春秋末期的老子是道教的创始人,战国中期的庄子是道教的集大成者。 因此,研究道家学术思想的人必须被称为“老庄”,道家理论也被一些人称为“老庄”理论。 道家思想中最重要的两个关键词是“无为”和“自然”。 “自然”是指事物本来的状态,“无为”是指无为。 道家认为,宇宙的基本法则——“道”——是无为而行。 这是道教的基本主张。 下面我就从老庄法律思想和稷下道家法律思想两个方面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老庄的法律思想

一、老子“道法自然”的法律思想

老子的法律思想主要集中在《老子》一书中。 《老子》又称《道德经》,现存八十一章。 一般认为它不是老子写的,但它基本上代表了老子的思想。 “人随地,地随天,天随道,道随自然”。 这是老子法律思想的核心。 “道”是老子哲学体系中的最高范畴。 “道”既指宇宙万物的本源,又指万物的规律。 “有杂物,先于天地而生。孤独而独立而不变,周转而不死。可以为天地之母,不知其名,乃名道,强名曰大。(《道德经》二十五章)“道之运行过程,周而复始,生生不息。 “对则道之动,弱则道之用”。 任何事物都有其发展的规律,事物总是向相反的方向发展。 从本质上讲,老子所说的“道”并不是一个物质实体,而是一种绝对的精神。 老子认为,“道”虽能生万物,但它没有意志,没有目的。 它顺应天地之性,以自然为法则。 故“道常无为而无为(无不为之事)”、“道法自然”。 既然道和世间万物都以“自然”为根本规律和运行规律,那么按照“人之道以天之道为基础”的原则,就必然导致“不敢”。以补万物之性”,(《道德经》第64章)。 只有对事物采取“师法自然”、“顺应自然”的态度,使事物处于一种自然和谐的状态,不受任何外来的干扰和制约,才能达到顺应自然规律、顺应潮流的目的。时代的。 这就是老子所倡导的所谓“道法自然”的立法思想。 老子“道法自然”的立法思想,从积极的角度要求人类立法应采取“与天和”的态度。 它强调人们在立法中应“依自然理”、“因自然而行”,要求尊重自然本质和事物、社会的规律。 人们不能根据自己一时的功利价值随意衡量或剪裁一切。 老子“道法自然”的立法思想则要求人类在社会过程中不能“以人摧自然”。 决不能从人类暂时的功利目的出发,用“草率”的立法破坏社会规律,用“强行”的立法扭曲人性。

老子不仅用自然之道来解释世界上的一切,而且还用自然之道来衡量和判断社会事务。 避免冲突和斗争,就能实现社会稳定。 这就是老子为统治者设计的理想治国方案——“无为而治”,也是“道法自然”哲学思想的体现。 老子认为,天道自然是“无为”。 人按照天道行事,自然要无为。 “天地不仁,视万物为愚狗;圣人不仁,视百姓为弱狗。” (《道德经》第三十七章) 天地不偏,万物生长; 圣人也是不偏不倚的,让人民自然成长,发展自己。 这就是老子对“自然无为”思想的解释。 在老子生活的时代,“礼崩乐崩”的趋势已不可逆转。 同时,老子认为“法盛,贼多”,因而反对“法治”,肯定“无为而治”(《道德经》)》章3)。 也就是说,最理想的治国之道就是无为而治。 那么什么是“无为”呢? 《淮南子》对老子的“无为”有更确切的解释:“所谓无为,就是私心不能正,欲望不能被正术所歪,行以理为基础,权以资本为基础。自然之势,不可容其非也;功可得而其身不可败;功可得而名不可得。” 无为要求顺应自然,遵循事物发展规律,不贪功冒进,不居功自傲,功成名就。 “无为政”的首要要旨是要求人们“无为而为,无为而教”(《道德经》第二章)。 在老子看来,无论是“以德治国”、“以智治国”还是“以实力治国”,都是违背人性的行为。 “无为而治”的第二个要点是“不争之德”。 老子本着“弱者恒强”的原则,大力倡导“不争之德”。 老子所说的“不争之德”虽然含有一些消极的成分,但它并不是一种纯粹消极的生活方式,而是有着极其深刻的辩证背景。 在老子看来,道的本质是“利万物而不争”(《道德经》第八章),所以遵循道的人也应该“不争”,即利万物而不与物相争,利人而不与人争名,正因为它能“不战而行,天下无人能与之战”,这就叫“不战则大战”。老子所谓“无为而治”,不仅限于依法治国方面的国家管理,而且还要求国家治理者具有“无为”的品格。提高自身道德修养,努力达到“无为”的思想境界,即治国与治民相结合。

老子还极力倡导“不仁不义”的司法思想。 这里的“不仁”是指“不偏袒”、“不感情用事”。 “天道无亲,但常济善人。” 这就是说,天道不分亲疏,没有偏爱,总是帮助好人。 区分好与坏的标准在于行为是否合乎自然。 顺应自然,就会得到天助;顺应自然,就会得到天助; 违背自然,必受天罚。 如果我们从现代法治建设的角度来解读“不仁、无私”的思想,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正是因为天道具有正义、无私的特征,所以我们必须遵守天道。天堂的象征,体现正义和无私。 只有这样,才能满足“道”的要求。 也就是说,既然我们有符合“道”的法律制度,我们就不能偏袒谁,而应该平等对待每一个人; 既然一切都在法律的管辖之下,那么法律面前一切就应该是平等的。 由此看来,“不仁不义、无私”的思想体现了当今司法思想的核心价值内容,在今天也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二、庄子的自然主义法律思想

战国时期的庄子是继老子之后道教最重要的代表人物。 他是中国思想史上一位非常独特、影响深远的人物。

庄子的思想和学说源于老子,“其精在老子之言”。 庄子和老子一样,都把“道”视为世间万物的本源和主宰。 庄子认为,除了人为的规律外,还有源于自然的自然规律或自然秩序,这就是“天道”。 《庄子》一书充满了对“天道”的赞美和敬佩。 例如,“若空、静、淡、无为,则天地太平,道德圆满”(《庄子·天道》)。 “天无私地覆盖它,地无私地承载它。” 《庄子.大师》)。 从《庄子》一书中我们可以知道,“天道”的基本特征是:自然无为、公正无私、浩瀚无所不在。 正因为如此,人们必须效法、遵循“天道”,“顺道”,不可违背。同时,庄子也和老子一样,认为“天道”是自然而然的。无为。庄子指出“无为”为本,自然最至善,一切都遵循自然。不要人为地去做,如果人为地改变,只会损害事物的本质。人不能人为地改变庄子认为,“天道”作为客观存在的自然规律,不仅是人们必须遵守的,而且是为人们所认识的。 ”而他心目中的“真人”,能够充分理解“天道”,并按照“天道”的要求行事。“古之真人”“待人如天,不“以人为本。”(《庄子·徐无归》)“圣人”、“真人”都是顺应自然,不强迫自己贸然做任何事情,凡事都遵循“天道”。

从庄子的“天道”思想和主张师法自然来看,庄子与老子的自然法思想是一致的。 老庄的思想理论关系可以说是先后传承的。 不同的是,老子崇尚自然法,并不完全反对人为法。 庄子除了崇尚自然法外,对人为法也持根本否定的态度。 也就是说,庄子的法律虚无主义是非常突出的。 他反对人定法,主张破坏一切法律,对封建法治进行了猛烈的批判和攻击。 庄子认为,繁杂的法制和严酷的刑罚只能给人民带来无尽的灾难和痛苦,却不能使社会长治久安。 犯罪的根源是统治者的苛政和过度的赋税造成的。 当人们铤而走险,出现盗匪时,只能怪统治者,不能怪人民。 庄子在此的观点是继承和发展老子“民鄙死而求生”的思想。 “法盛则贼多”。 庄子在深刻揭露和痛斥当时统治者的同时,进一步主张废除一切法律法规,认为君主制定和颁布“经义”是“欺道德”、“逆天”的行为,应该让人类回到原来的状态。 前往无明的“德界”。 庄子对封建法律的揭露和批判是比较深刻的,但他废除一切制度和法律规范的虚无主义思想,对中国法律思想发展史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冲淡了我们民族的法律观念。 。 这种虚无主义的法律思想也在客观上阻碍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的发展。

三、稷下道教“法治”思想

稷下学派,又称黄老学派,是指战国时期齐国稷下书院从事学术活动、崇尚黄老思想的学者组成的学术派别。 这一学派形成于战国时期,盛行于秦汉时期。 在道教发展史上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它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吸收和融合了各学派的思想和学说,其中它吸收和隐含的法律思想最为突出。 稷下道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有蓬蒙、田骈、神道、桓远、继真等人。 据说,这个门派有继承老子的线索:老子-文子-蓬蒙-田骈。 稷下道派在继承老、庄传统道教教义的基础上,吸收了法家的部分内容。 他们克服了法家“专治刑法、求治之法”的弊病,抛弃了老子排斥礼法的思想,消极怠工。 他们创造性地将道与法结合起来,以道论法,以法求治。 同时,他们吸收了儒家思想。 礼治的思想成分。 从整个稷下道派来看,《神道》所蕴含的法学思想是最为突出的。

神到在蓬蒙、田骈的基础上,将道家与法家全面有机地结合起来,成为稷下黄老学派发展史上道法融合的关键人物。 他被后人称为“德,刑之名,故为过渡之事”。 小心提倡法治,反对德治。 神道认为,宇宙之道是通过事物具体规律的“理”来表达的。 人的“理”是自私的人性,而君主则是基于自私的人性“理”来建立法律制度。 这一法学理论构成了慎道法学思想体系的核心,是其崇尚“名法”、反对“德治”的理论基础; 它展现了早期黄老学派“道生法”命题的基本思想,是“道”与“法”结合的逻辑枢纽,为黄老学派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最基本的理论框架。融合诸子百家,自私是人性的本质,趋利避害是人的行为规律,因此,对于统治者来说,他们无法改变这种人性,只能利用它的方式正确遵循(运用)人伦原则,实现天下大治,就是要建立公平合理的法律体系,法律的本质是遵循人性,表面上看,立法过程属于皇帝的个人行为但皇帝的意志反映的是客观的“理”,即人的本性和行为的规律。慎到指出,由于社会条件不断变化,法律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要主动改变法律以符合社会的要求。法律是君主“合理”立法活动的延续和发展。 显然,如果我们仔细观察君主按照人性“理”来立法和改革的理论,那就是黄老道家所说的“道生法”的过程。 他还强调,统治者要巩固政权,就必须“立法、制定法律”,把人民的言论和行为纳入法治轨道。 即使是君主也必须严格遵守“法律”。

慎到在“崇法”的同时,也强调了“势”的重要性。 慎到所说的“权力”指的是国家权力,其本质是社会每个人的共同努力。 这种合力是由有组织、有纪律、法制的社会制度结构产生的,而不是自发的、混乱的。 如何让这个庞大的社会体系有效运转? 关键是要通过法律制度建立严格的等级制度,让社会各阶层各尽其能、各尽其能,形成巨大的可以挖掘的“势”。 可见,慎到的“权力”论与他的“崇尚法治”论一脉相承。

以神道为代表的稷下道教法律思想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就是法治。 稷下道家法律思想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丰富和发展。 它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占有一席之地,在历史上产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影响。

道教法律思想博大精深,道教文化源远流长。 鉴于本人学术水平的限制,以上内容中的谬误和不足当然在所难免。 希望老师不吝批评指正。

“参考资料”

1.杨和皋主编的《中国法律思想史》(2004年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2、王晓义《国学精要·陶娟》湖北教育出版社2002年9月版

3.《中国法律思想史》刘欣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