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文化旅游探究开悟人生的物质之旅定位
宗教文化旅游是文化活动的特殊类型,蕴藏着丰富的资源,促进了这些资源价值的实现。要开发这一资源,我们必须认识到宗教文化旅游的性质和定位,以促进其事业发展。
旅游可分为两大类:文化旅游和休闲观光。宗教文化旅游以中国传统文化推动发展,是心灵洗礼。历史上,寺庙起源于悟道高人的修庙,而群众自发学习后,这些场所成为了学校。在禅宗的大丛林中,有一所大学。宗教以深邃哲理、广博慈悲的心理治疗、安慰、寄托功能著称。
尽管它也有休闲观光外延,但不能本末倒置,因为主次不同。宗教文化旅游以文化为主体,其本质是经济性;休闲观光则以观光为主体,其本质是经济性。这是两者的根本区别。
中国三大教(儒、道、佛)的信徒都有朝圣传统。通过对葛仙山和阁皂山分析,2014年共40万游客,其中35万朝圣者,4万信仰者,1万游客。
朝圣者参与活动,如祭祀、烧香捐奉;信仰者一般参与祭祀;而游客不参与任何活动,从而显示了强烈的文化性。
因此,对于这类旅行来说,它们之间存在一种主从关系,也是一种互补与促进关系。当“慈爱同”、“济世救人”的道德理念被弘扬时,这样的旅行可以保证文明健康发展。在优质资源良性的互动中,它们能够更好地传承精华,并提升境界,如四大名山或三十六洞天七十二福地等今日仍然吸引人们前往的地方。
随着市场化全球化冲击,我国传统朝圣地面临淡化现象,一些场所受商业化冲击,不仅摊贩林立餐馆旅社鳞比,还出现了乱象,使得原来的意义受到削弱,以及香客流失带来信仰危机。此举严重侵害合法权益形象并造成恶劣影响。
因此,我们应坚持弘扬传统而非追求经济效益,为此我们应认真落实《宗教事务条例》确保管理由佛道界负责,不得插手内政,更不得转给商业团队管理,以保护古老遗产推动复兴与健康发展。而对于是否能进行商业运作,则尚无明文规定需进一步考虑是否符合出离世俗原义,并尊重信仰自由让正常规范活动存在与发展,同时提供精神寄托空间,但若变资本获取利益则违背原义且令人寒心困惑,因此建议政府部门明文规定不可进行商业运作,以恢复清静舒适环境供访客享用。